关于高空坠物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首先由侵权方承担主要责任;
在无法明确找到实际侵权责任人时,建筑物使用人需对此负有连带补偿义务,不过若能充分举证证明自身并非实际侵权人,即可免于履行赔偿责任,但依然保留向真正的侵权方追诉赔偿之权利。
高空坠物现象可细分为两类情况,一为故意为之,即出于个人利益或恶意目的,如从高层建筑窗户向外抛掷垃圾、生活物品等;
二为非故意,即因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意外事故,例如狂风将玻璃刮落,或者建筑物墙体瓷砖因年久失修而脱落等。
然而,无论属于何种情形,高空坠物均被视为一种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