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未涉及到财产权益纠葛的案子:
单件代理费用介乎于八百至一万元人民币之间;
而对于那些牵涉到财产权益纠纷的法务工作,每件案件将收取一千至两千元作为基础服务费。
当争议财产标的总额超过十万元时,其具体的计费比率如下:
争议标的总额在一万零一元至十万元之间的部分,按5%-6%的比率收取;
若争议标的总额在十万零一元至一百万元之间,则在此区间内的部分,收取4%-5%的费用;
接着,争议标的额在一百万零一元至五百万元之间的部分,按3%-4%的比率收取;
而当争议标的额达到五百万零一元至一千万元时,收取2%-3%的费用;
最后,争议标的总额超过一千万零一元的部分,收取1%-2%的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争议标的额超过五百万零一元的部分,将会只收取0.5%-1%的费用。
(二)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服务费用,不牵涉任何财产关系的案子,单件代理费用为一千五百至一万二千元人民币;
然而,如果该案件与财产权益相关联,费用将依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的70%执行,且每件案件的最低收费不得少于二千元人民币。
(三)接下来是审判阶段的费用情况:
没有涉及其财产权益关系的案件:
(1)如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单件费用为两千五百元至两万元人民币;
(2)如果担任自诉人和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费用则为两千元至一万五千元人民币;
而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将按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相应的费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