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已正式执行离婚冷静期规定。
这一概念通常涉及如下内容:
在婚姻登记部门接到关于离婚登记的申请之日起算,在接下来的三十个日历日内,若有任意一方对离婚表示反对或犹豫不定,均可通过向婚姻登记机构递交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方式来终止该程序。
在此之后,同样在三十天的限定期内,需要双方共同至婚姻登记部门提交领取离婚证书的申请。
如未能及时提出,则被视为自动放弃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