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选拔仲裁员时,务必要关注以下关键要点:
首先要优先考虑的是那些您能够信赖并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仲裁员;
其次,应当选择那些对与争议有关的领域有丰富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仲裁员;
再者,为了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以及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我们强烈建议当事人尽可能地选用仲裁机构所在区域或者与其地理位置接近地区的仲裁员。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仲裁员选任过程中,务必避免选择那些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最后,请务必遵守仲裁员选定的时效要求,即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仲裁员的选定工作。
《仲裁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