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了婚姻关系破裂之后,女方完全有权将自身的户籍迁离原址。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的第十九条明文规定,当公民因为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子女、确认认领关系、分割家庭户口、失踪人口回归、寻找失而复得人员等各类原因导致户口发生变化时,应当由该家庭的户主或是当事人直接向当地的户口登记机构提出变更申请,以便实现户口变动的登记工作。
因此,由于离婚事件引发的户籍地址变迁问题,女方同样有权利向户口登记机构提交相关申请,以完成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