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转让,即是指专利权人以其自身为转让方,将其持有或拥有的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移交于受让方,而受让方则需按照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条件,向转让方支付相应的款项,同时签署一份严谨且明确的合同。
在此过程中,依据专利权转让合同从中获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将会自动晋升为新任且合法的专利权人,并且仍可以与其他人士签订专利转让合同以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然而,当专利转让权一旦生效,受让人即取代原先的专利权人地位,转让方则失去专利权人身份;
专利权转让合同对于在其成立之前转让方与他人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并无任何影响。
除非合同中有特别规定,否则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将由新的专利权人即受让方承担。
此外,在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之前,如果转让方已经开始实施专利,除非合同中有特殊规定,否则在合同正式成立之后,转让方应该立即停止实施该项专利。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且该合同应包含以下几个重要条款:
1.项目的具体名称;
2.发明创造的详细名称及内容,应使用专业术语进行精确、全面地表述发明创造的名称,以及其所属的专业技术领域,同时还需要阐述现有技术的现状以及本发明创造的核心特性;
3.专利的申请日期、专利号码、申请编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
4.专利的实际应用及实施许可情况,部分专利权转让合同可能是在转让方或者与第三方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之后才得以订立的,此时就需要明确说明转让方是否会继续实施该专利,或者已经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将如何进行转移等相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