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当同时符合下述六个关键因素时,相关人民法院方可对被执行人所拥有的到期债权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无法以自身资产清偿其全部债务。
2.被执行人应对于第三方具备已到还款期的债权。
3.申请执行人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针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申请。
4.在人民法院决定对第三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必须先行向其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随函附上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告之第三方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应的债务责任。
5.在此情况下,第三方对于其所面临的到期债务不应持有任何异议。
6.若在收到通知后的规定期限内,第三方未能完全履行其相应义务,则可对尚未履行部分实施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