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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人法定退伙的情形

合伙企业法人法定退伙的情形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024-05-10 10:50:32 已帮助26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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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人法定退伙的情形
若在合伙协议中规定了特定的合伙期限,那么在该合伙企业持续运营的过程中,如遇到以下任何情况,各位合伙人都有权选择退出:
(1)已事先约定好的退伙事项已出现;
(2)获得所有合伙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决定;
(3)存在令某个合伙人无法再继续参与合伙事务的诸多原因;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了先前在合伙协议中所承诺的各项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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