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产后的财富分配程序依照以下依次执行:
首先是破产清算费用;
其次是职工债权人的权益,诸如破产人未偿付的员工薪资及保险金、医疗补偿、伤残补贴、抚恤金等;
再次是社会保险支出与破产企业所拖欠的税务款项;
最后则是普通的破产债权人。
其中,需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应作为优先支付事项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