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彩礼纷争的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若依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应予退还彩礼的情形时,大多数司法机构都会对相关方提出的请求予以支持和认可:
即尚未进行婚姻登记,亦未取得结婚证书者;
已领有结婚证书,但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夫妻;
以及因支付彩礼而使赠予人家庭经济状况陷入困境的情况。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并非所有未领取结婚证书的情况均可获得退还彩礼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