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债权债务纠纷均可进行转让操作。
同时,此项权利属于债权人的专属权力,债权人无须征得债务人的许可或接受其意见,即可自由决定是否将所持有的债权进行转让。
然而,当债权人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及时、如实地告知债务人相关事宜。
若未进行通知,那么此次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便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在此情况下,债务人有权依据原有约定条件,继续向原始债权人履行其还款责任。
至于协议是否正式生效,关键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是否得到充分表达和确认。
只要双方在标的物、数量、价格、交货时间以及支付方式等重要事项上达成共识,那么协议便已经正式成立。
而实际付款金额与协议规定不符,仅涉及到协议的具体执行问题,与协议本身的有效性并无关联。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