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需遵循以下规范和标准:
首先,该许可证可分为正本及副本两类,且两者皆具备高度的法律约束力;
其次,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中应清晰标注有以下各项信息:
生产企业或个人的详细信息如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则以其身份证明号码为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址以及生产地等;
此外,还包括食品种类、许可凭证的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诉举报热线电话、颁发许可证的行政部门、签发人、发放许可证的具体日期以及二维码等重要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编号由两个部分构成,即“SC”与14位阿拉伯数字。
其中,数字自左向右依次排列为:
前三位表示食品种类的编码、接下来两位代表所在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再接下来两位代表所在城市(地区)的代码、随后两位代表所在县(区)的代码、紧随其后的四位代表许可证的顺序码、最后一位则是校验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