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身伤害赔偿事项的标准配置如下所示:
1.医疗费用。
该项赔偿要求根据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药品发票、治疗支出费用以及住院相关的收费凭证或病史资料、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核准。
2.误工损失费用。
在计算过程中应结合实际遭受的损害情况及其康复状况,同时参照法医学鉴定结果或者由治疗医院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来予以确定。
3.住院期间的伙食津贴费用。
该项费用以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时享有的伙食补贴标准(元/天)乘以住院天数作为赔偿依据。
4.护理补偿费用。
对于雇佣了护理人员的家庭,其护理费用可参考本文讨论中的误工损失费用的计算方法进行;
若未聘请护理人员,则护理费用的赔偿金额可以按照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计算得出。
5.住宿费用。
此项补偿费用的核定应依照当地国家机构的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入住酒店的住宿标准进行计算。
6.身体残疾赔偿金。
该赔偿金将参考身体残疾的程度及标准,依据起诉方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数据,从确认其为残疾人之日开始,以二十年为期进行计算。
7.丧葬费用。
该项费用需按照受害者所在的地区的丧葬费用标准进行支付。
8.死亡赔偿金。
该项费用将按照当地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进行计算,赔偿期限为二十年。
如死者已年满六十周岁,年龄每递增一岁,赔偿期限便相应减少一年;
若死者年满七十五周岁,则只需要按五年计算赔偿金。
9.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
此项费用将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时获得的补助标准计算出来。
如果被扶养人不满十八周岁,则要扶育其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