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有权以提供抵押物作为反担保措施。
若债务人选择用抵押方式设立反担保机制,则担保人依法享有对该抵押物的权益;
如若借款人不能履行其债务义务,担保人便可通过行使抵押物权,来确保自身利益得到维护。
为确保所担保债务之切实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均可不转移某些特定财产的占有权,而是直接把这些财产质押予债权人。
如在这种情况下,如若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债务或出现了双方事先约定的需要实现抵押权的特定情势,债权人即有权利以优先受偿为由处置上述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