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城市中的老旧住宅区的改造及其中违法构筑物的拆除问题,我们需要注意到一点,那就是严禁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若有任何相关部门试图对此类房屋实施强制性拆除,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若该构筑物已构成实质性的违法行为,则应通过发布通知与公告等方式,要求小区业主予以整改或自主拆除。
在多次劝告无果后,有关部门需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待法院审批并确认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强拆请求后,方可执行对小区的强制拆除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