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赖”能否搭乘D字头动车二等座的问题,我们需要先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所谓的“老赖”,通常特指那些因为具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却拒绝履行法律判决义务,或者通过非法手段转移、藏匿其名下财产,并对法院强制执行行为进行抵触和反抗之人,这些人最终会被人民法院划归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行列。
第二,人民法院有权自行决策或应申请动议,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
第三,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些人将会在日常生活中的诸多方面受到严格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购买飞机票、列车软卧、高铁的所有席位,以及动车组的一等座及以上等级的座位。
换句话说,失信被执行人虽然仍可搭乘动车组列车的二等座,但是他们将无法享用一等座或商务座带来的舒适体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