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商场所负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能充分履行,进而引发了不幸事件的发生时,该商场应当为其行为承担起侵权责任。
二、若事件并非源自于商场自身的行为,而是由商场外部的第三方施加而引起,且由此给相关人员带来损害后果时,此责任应当由第三方来承担。
三、即便商场已经妥善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但若电梯维修保养公司违背了我国《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中所规定的维护保养职责,那么他们在法律上也需要对此次事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倘若电梯本身存在设计缺陷或者制造瑕疵等问题,那么电梯制造商或销售商同样会被列为被告,并需承担起产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