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措施与传统担保手段的显著差异在于:
其所保障的债权性质迥异。
担保的核心任务在于确保主债权得到安全稳固的保障;
而反担保则重点防范担保方在履行担保责任后的追偿风险,这是一种附有延期条件的、尚待实现的未来债权。
另外,涉及到的当事人方面也存在一定区别:
在担保业务中,当事人双方主要由主债权的债权人以及主债务人为代表,担保权益的享有者则为债权人本身。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