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尚未有明文规定对于自首行为的时限限制,而在逃脱期间,肇事人员可随时选择自首。
换言之,当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离现场,只要他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地交代案件情况,都可视作自首行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且坦诚供述自身罪行的,应当被认定为自首,但同时也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给予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相应的减免幅度。
由此可见,刑法所倡导的理念并非鼓励肇事人员逃避责任,而是希望他们能积极投案自首。
更为准确的说,在交通肇事事件发生之后,首要任务是鼓励肇事人员保护现场、救助伤员,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争取到被认定为自首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从轻处罚的“宽大处理”,这是法律赋予肇事人员的首次“机会”。
若肇事人员选择逃逸,错过了这个“机会”,法律将继续鼓励其自首,尽管会以较重的法定刑罚作为基准进行处罚,但仍然可以通过自首获得一定程度的“宽大处理”,这是法律提供的第二次“机会”。
倘若肇事人员再一次错失良机,未能自动投案,那么在被警方查获并归案后,便无法享有“自首”这一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