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经纪合约并不被纳入劳动合同范畴之内。
艺人与经纪公司签署的经纪合约乃是一种特定的合同关系,该类合同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相应规范和调整。
尽管经纪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将艺人视为其员工予以雇佣,但实际上,艺人通过自身表演所获得的收入,均为其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
此类合同关系既可以表现为单纯的雇佣形式,亦有可能呈现出委托合同性质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