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例中,若女士有权带走其所佩戴的珠宝首饰,然而,在面临巨额价值且具有较多投资价值的贵重首饰归属争端时,如无法达成有效共识,则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公正裁决。
在处理离婚纠纷的过程中,涉及到金银首饰的所有权问题常常引发双方的激烈争论,各地区法院的判决结果亦有所不同,有的将首饰视为个人物品,判归个人所有;
而有的则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依法分割。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既有可能源于不同地区的法院或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持有不同的审判观点,同时,金银首饰自身的性质定位也是导致判决结果产生差异的关键因素之一。
(1)若首饰被视为个人物品,那么在离婚之后,它便应归属于个人所有。
例如,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明确仅赠予一方的财产,均属于夫妻一方的私有财产。
尽管金银首饰的价值较为昂贵,但它们仍然具备个人专属特性,对于某些高收入和高消费群体来说,这些首饰无疑属于他们的个人生活用品。
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在购买(或赠予)首饰时的真实意愿,判定这些首饰归个人所有。
(2)如果首饰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那么它们就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金银首饰已经超越了单纯的生活用品范畴,除了用于个人佩戴之外,它们通常还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
在许多情况下,尽管首饰的实际使用者只有一方,但是在购买时,往往是经过夫妻双方协商决定的。
因此,对于那些无法明确证明购买、赠予及所有权状况的首饰,法院通常会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依法分割。
在实践操作中,正是因为举证难度较大,大部分的首饰最终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