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人间的借贷活动中,若未对借款利息进行明确规定或是存在误解和争议时,借款方无权向出借人请求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费用。
然而,倘若债务人身负欠款且未能在预定的还款期限内归还本金及利息,那么债权方可依法向对方索求超出还款期限的利息。
然而,这仅限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对于其他类型的借贷关系,如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若未对利息作出明确规定或存在误解和争议时,债权人同样有权向对方请求支付利息,但具体的利息数额将由法院依据当地的交易习惯、交易方式以及市场报价利率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确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