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购买房产、汽车以及其他类似的不动产商品时,买卖双方必须依法缔结合同协议,以此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在此过程中,部分出售者可能会选择向购货商收费一定金额的“定金”或“预付款”,目的在于约束购货商签署带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书。
关于这一点,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商铺争端中的押金能否予以返还,主要依赖于买卖双方所签署的合约文本内容。
如果双方在协议中对此进行了具体的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事项予以处置;
反之,若未作任何约定,在卖方违反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购货商有权请求返还双倍押金。
此外,履约保证金的含义应当是指在合同协议中,买卖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共识,由其中一方或双方共同缴纳一笔款项作为对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措施。
在缴纳方出现违约行为,并且该违约行为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适用范围的情况下,接受缴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依照双方的约定,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以期通过这种方式督促缴纳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