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作为一项财产性惩罚之一,依法仅能针对罪犯个人所持有的财产实施执行,不得波及到罪犯家人或后代的财产权益。
倘若罪犯无现款偿付罚金,相关部门有权对其持有之合法财产实行查封、扣押、冻结、变卖以及拍卖等措施,以所得款项来抵充罚金。
若罪犯具备充足的财产,其家人无需申请缓期缴纳,可直接将其财产进行变卖以履行罚金责任,法院亦可直接划拨或变卖罪犯财产。
反之,若罪犯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家人亦无需承担代为缴纳罚金的义务。
因此,在申请缓期缴纳罚金时,请务必审慎考虑是否具有实际意义。
如遇无法抵抗的天灾人祸导致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者,罚金可适当予以减轻或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罚金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或分期缴纳完毕。
逾期未缴纳者,将强制执行。
对于未能全额缴纳罚金的情况,人民法院在任何时间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应立即追缴。
若因遭遇不可抗力的灾害而导致缴纳罚金确实存在困难,可酌情予以减少或免除。
根据司法解释,此处所称“遭遇不可抗力的灾害而导致缴纳罚金确实存在困难”,主要包括因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而失去财产;
罪犯因重病、残疾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赡养的近亲属患有严重疾病,需支付高昂医疗费用等,确实无力支付财产以供执行的情形。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具有上述减免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依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金额。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