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饮酒过量达至醉酒状态,便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之规定。
该条款指出:
“在中国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应判处拘役,并给予相应的罚金处罚:
(一)竞相追逐赛车,且情节恶劣者;
(二)因饮酒过度而驾驶机动车的人员;
(三)在从事校车业务或客运活动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人员;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及公共安全的人员。
”
2、对于前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将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若存在前述两项行为,并且同时构成了其他犯罪行为的,则应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行并予以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