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金通常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原因在于其性质为针对受害方个体的补偿,具备人格上的专属性特征,因此应视为配偶一方的独立财产。
然而,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收入则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
1.在婚姻期内,夫妻双方所获取的薪资、奖金以及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
2.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3.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除非有明确规定仅归属某一方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