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裁定刑事处罚时必须依据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事实进行全面评估,其中包括对犯罪行为的动机、主观恶意、累犯情况、自首与立功表现、是否存在从轻或减轻责任的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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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