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附条件不起诉,乃是检察机构在认为特定犯罪嫌疑人所触犯的刑事责任无需立即追究之时,为其设定一段特定考察期限。
在此期间内,若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践行相应的社会公益职责,且达成与受害者以及检察机构之间约定的各项义务,足以证明其已真诚悔过,那么检察机构将会依据法律决定不予起诉这一事宜。
当我们探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应用情况时,需满足如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应该局限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其次,所触及的罪行必须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明确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亦或是妨碍社会秩序管理的轻微犯罪,并且这些罪行依法可能会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等刑罚。
再次,考察的重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最后,在检察机构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听取公安机关和受害者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