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视为失踪者后重新现身,失踪宣告便可得以撤销。
此时,可以请求法院对该位失踪者进行宣告之程序。
关于申请人的身份,既可以由已被宣告为失踪者本人亲自提出申请,亦或者由相关特定的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请。
所谓“利害关系人”,即系与被宣告失踪人具有婚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等血亲或姻亲关系之人;
同时,还包括那些与被宣告失踪者存在着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人,例如债权人和其他特定的民事利益关联方等。《民法典》第四十五条,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