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实施重组活动中,涉及到的债务处理事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严格执行。
具体内容包括:
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在企业重整阶段内,对于债务人特定资产所设立的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权益将暂时停止行使。
然而,当担保物存在毁损或者其价值显著降低的可能性,且这种情况可能会严重损害担保权人的利益时,担保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行使其担保权益。
2.在重整期间,如果债务人或其管理层为了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需要对外举债,那么他们可以为此笔借款设置相应的担保措施。
这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做出的。
3.同样地,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合法占有了他人的财产,并且在重整期间该财产的所有者要求收回该财产,则必须满足事先约定的条件。《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