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房屋拆迁问题时,首要的措施便是与拆迁方进行友好而理性的协商。
协商的途径不仅更为简便快捷,同时也能最大程度地节约双方的宝贵时间资源;
然而,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则可能必须寻求法律途径以求得问题的妥善解决;
且当拆迁方对获得的补偿感到不满或有异议时,他们有权在确认结果后的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倘若对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仍持有异议,便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此作为进一步解决争议的手段。《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