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在决定离婚这样关乎个人及家庭命运的重大决策之时,都应充分意识到这是夫妻之间的家务之事,彼此间应以平等谈判、充分协商为基础,遵循自觉自愿的原则来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
但若是其中有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那么便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寻求解决之道,通过法庭裁决好了。
对于那些希望以和平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妇来说,他们需签署一份书面的离婚协议,并必须亲自前往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手续。
然而若有一方坚持提出离婚,可将其交由有关的社会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请求。
一旦由法院受理此等离婚案子,则必须先进行调解;
如果最终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调解也不能修复裂痕的话,应该得到法院的批准同意进行离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