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我们可依据如下几种情形判定某份居间合同的效力是否失效:
首先,如果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那么这份居间合同即归于无效;
其次,如果合同的具体条款与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违反,那么这份居间合同也将被视为无效;
再者,如果在缔结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并没有真心实意地表达其意愿,那么这份居间合同同样会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如果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行为,那么这份居间合同亦将被视为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属无效。
而第一百五十三条则进一步指出,若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应被视为无效。
然而,若此等强制性规定本身并不足以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那么该行为仍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此外,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会被视为无效。
最后,根据第九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若作为中间人的一方未能成功促使合同的订立,那么他/她便无法向对方索取报酬;
但他/她仍然有权依照约定向委托方要求支付其在进行中介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