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和运用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时,我们必须遵守以下五项原则:
首先是“原告就被告”原则,明确规定行政法院应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进行管辖;
其次,该原则还旨在确保参加诉讼活动之人,尤其是作为呼告发起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够方便快捷地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来;
第三个原则是为了保证各人民法院之间的工作负荷得到公平均衡的分配;
再者,这一原则也旨在便利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做出有说服力的判罚并实施执行;
最后,此项原则的制定也是为了保障行政诉讼程序的公平性与精确性。《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