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配偶其中一方于婚后获赠的股权权益或由夫妇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的同类型权益,则此类权益自然而然地被视为夫妇双方的共有财产;
然而在婚前获得的相应权益,通常会被归入个人财产范畴。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明确规定,结婚者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所攫取到的以下各类财产,均将被视为夫妇双方的共有财产,并依法由夫妇双方共同所有和支配:
首先,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等以特定劳动为基础的收入;
其次,还包括由夫妇双方共同经营、投资所带来的收益;
再者,也涵盖了知识产权收益这一特殊领域的收益;
最后,除了本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况外,包括继承遗产、接受亲友赠与在内的财产收益都应视为夫妇双方的共有财产。
对于这些共有财产,夫妇双方享有持有与处置的平等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