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诈骗罪分支,因此,它在某些特征方面具有普遍诈骗罪的共性,同时在另外一些特质方面又具备显著于普通诈骗罪的特性。
这两种犯罪间的关键差异在于:
首先,犯罪的对象不相同。
本罪的特指对象是那些不特定且广泛的大众人群,涉及用于集中募资获利的各种资金来源,包括有形的货币资产以及无形的财产;
然而,反观普通诈骗罪的对象,更为特定明确,具体表现为行为人针对某个特定的个人或者团体进行诈骗行动,以此非法谋取他们的财富。
其次,客观行为表现形式存在差异。
对于普通诈骗罪来说,其在客观层面上采用虚构成分或掩盖真相等手段直接诱导受害者支付财物,受害人的支付行为无论是出于投资盈利的目的,抑或是仅仅为了购买某种物品均可。
所以,就本罪(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之间来看,本罪的行为模式是被包含在更高级别法规之中的特别法条款,因此,若有人使用欺骗手段实施集资诈骗,理应基于本罪名进行定性量刑。
从上述的详细介绍中不难推断出,集资诈骗罪的犯罪行为主体不仅包含了自然人,还涵盖了各种性质的实体单位。
考虑到现实中,集资诈骗案件波及面极广,受害人群体庞大,并且实际诈骗金额往往超出我们的想象。
至于究竟应该如何裁决这类案件,无疑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境、涉案金额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再做定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