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领域中,倘若借贷双方所签订的协议被视为无效,那么出借方便无权再继续索要利息,其唯一可行的途径便是寻求赔偿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性,出借方所提出的要求借款人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诉求,同样失去了法律依据。
因此,一旦该类合同被判定无效,债权人将无法再行要求借款人履行支付利息的义务,而只有权利主张赔偿损失。
在此设立的损失概念,通常是指债权人因借贷关系而遭受的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合法利息损失。
若存在其他损失,借款人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借款人还须归还借款本金。
尽管合同已被认定为无效,但基于该合同所获得的任何财产均需予以返还。
这是因为,因合同无效导致获取的财产失去了合法性基础。
因此,无论当事人在合同无效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将财产返还给对方。
然而,对于实物的返还,必须以该实物在法律和事实层面具备可返还性为前提条件。
若无法实现实物返还,则仅能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处理。
鉴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并不存在不可返还的情况,故当民间借贷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时,尚未履行的部分将不再执行,而已经实际履行的部分,借款人则应向债权人归还借款本金。《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