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用地秩序,我们坚决反对以下几种明显的非法占地行为:
没有取得许可证就先行使用土地、超越自己应有的权限审批土地、未经授权就擅自将土地审批权下放到其他部门手中;
严格禁止通过租赁来替代征收的方式,逃避审批权;
不容许采用任何非法的土地供应方式;
严禁随意变更土地用途;
严禁集体土地非法进入市场交易;
严惩各种非法圈占土地的活动,不得违背规矩设立各种名目的开发区、园区、大学城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