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因欠信用卡款项而成为失信被执行人,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能性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有执行能力却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暴力反抗或妨碍执行等行为都可能导致此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所述,如果被执行人未能遵守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且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那么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1)有执行能力但故意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
(2)通过伪造证据、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来阻碍、反抗执行工作;
(3)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藏、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5)违反限制消费令;
(6)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