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情况下,建筑工程的确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不得不中断施工。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当此类事件发生时,建设单位应该在自中止施工之日起计算的一个月之内,向批准其施工的发证机关提交书面材料进行汇报,并且必须依法妥善履行对建筑工程的维护和管理职责。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中断施工达到一年期限,那么该项目在重新启动之前,建设单位有义务先将其施工许可证报送发证机关审核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