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包括以下各项人身权以及财产权:
首先是发表权,即决定著作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其次是署名权,即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以示所有权的权利;
再者是修改权,即对已完成的作品进行增删、修改的权利;
接下来是保护作品完整权,即维护作品内容及形式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然后是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复制为若干份的权利;
接着是发行权,即向公众出售或赠与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
随后是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再往后是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紧接着是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之后是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最后是广播权,即以无线电波或有线传播媒体公开传送作品,使公众得以接收的权利;
此外还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以及摄制权,即将作品拍摄成电影或录制成音像制品的权利;
以及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以及翻译权,即将原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以及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