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中,妻子在婚前所得的财产应视为其专有财产,无需在离婚时将其取出进行分割。
然而,对于被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共同财产部分,则应该经过夫妻双方以平等且友好的态度友好商议决定分配事宜。
所谓的“共同财产”,也即是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明确处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中所持有的财产。
这些财产有可能涉及到各类财产,无论是有形的实物、资金或是抽象概念上的财产,亦然对双方都享有合法的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