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行政案件提起复诉程序,应及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复诉涵,要求明确规定当事人的具体信息、所申诉之事由以及相应的申诉方面的详细情况及理由;
2、在原始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中,如已通过人民法院进行过复查或再审流程,务必注明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等相关文件在此处;
3、若有意以新证据来证实原裁判所认定的事实确实存在错误而提出申诉,请同时附上相关证据的目录清单、证明名单及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等资料;
如需人民法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则应当向其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带证据线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