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原告将其名下的信用卡交由他人消费后未能如期偿还账单,那么唯一合法且有效的方式便是由原告先行自行偿清欠款,再对该他人进行追溯和索偿。
这是因为无论是持卡人自身进行的消费,抑或是他人代为操控时发生的行为,银行均将严肃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故自原告将授信额度交给他人之时起,这个责任便无条件地落在了持卡人的肩上。
若稍有延误,逾期未付将会引发高额的利息和违约罚金以及对个人信誉的严重损害。
因此,在此类情况之下,原告必须首先履行偿债义务,之后再试图进行追诉与利益主张。《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