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交通肇事逃逸而未构成自首的具体情境时,以下四种情况是需要加以注意的:
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在实施了交通肇事后,存在着逃跑行为,然而,随后却主动地投案并且如实交代罪行。
但是,这种行为并不构成自首。
这是因为:
首先,其犯罪情节极为恶劣;
其次,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大;
第三,该行为的人身危害性极为严重;
最后,如果行为人是恶意利用自首的机会来逃避法律制裁的话,同样也不能被认定为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