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而言,他们并未被规定固定的劳动期限。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长每日不能超过四个小时,以确保劳动者得到充足的休息与恢复。
针对整周的工作时间,则有着明确的限制,即平均每周工作小时数不能超过24小时。
此外,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场景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利根据需要随通知对方终止雇佣关系,但需注意的是,劳动者无法由此获得经济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