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以下情况:
双方均为机动车辆驾驶者;
涉及到保险理赔过程中;
或是在赔偿计算中出现差异性等等,其所适用的赔偿方式如下述:
首先,需明确的是,对于双方消费者而言,无论是使用各自所购买的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来进行赔偿,还是双方之间的赔偿费用超过了这种保险的赔偿上限,那么超出部分的金额,则应由对方按照50%的比例进行赔偿,同时,己方也将承担相等份额的50%。
其次,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一方为机动车辆驾驶者,另一方是非机动车辆或行人驾驶者,则在此种情形下,被认定为机动车损失方的肇事者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剩余的50%赔偿责任将由自身承担。
同样,如有购买保险现象,相关的保险公司也将介入其中进行协助赔偿。
在此之前,机动车辆驾驶者应该先行动用自己所购买的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对非机动车或行人驾驶者进行赔偿。
此外,关于赔偿费用超出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上限的部分,双方将按照各占50%的比例分别进行承担。
最后,需注意的是,我们不能够夸大现行法律制度在某些情况下的执行力度,仅针对单一方进行责任追究。
因为,在极少数情况下,双方可能存在着违法行为或过失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必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赔偿原则上应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赔偿
责任,接着逮捕各方的财产损失,进行公正的财物价值评估,根据等价值交换原则,由一方支付剩余的损失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