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以下六种具体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
其一,医护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挽救濒临死亡患者的宝贵生命,迫不得已采取了必要且紧迫的医学干预措施,却导致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反应或后果;
其二,在整个医疗过程中,鉴于患者病情具有不可预测性或是因其体质独特性等因素,可能导致出现无法进行预期的医疗意外事件;
其三,在目前世界范围内所能达到的医学科技水平条件下,确实存在着一些无法预测和防范的并发症或后遗症现象;
其四,无过错输血过程中所导致的疾病交叉感染并产生不良后果;
其五,由于患者自身原因(如隐瞒病史、未按时服药等)导致治疗延误,从而引发不良后果;
其六,由于诸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的外部因素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