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婚生子女之抚养权以及婚生子女之抚养权之裁判原则皆同,具体而言,通常应遵循如下所述原则予以判定:
第一,倘若适龄子女年龄不足两岁,一般情况下,其抚养权当归于母亲,然而若母亲存在以下情况,或者依照双方协议约定,同意将抚养权赋予父亲,那么此时,该子女之抚养权便会落到父亲手中:
(1)母亲患上长期且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此类疾病可能对子女正常生活构成威胁;
(2)母亲虽具备抚养条件却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而此时如父方提出亲子随行之请求;
(3)除上述情形之外,子女确实无法跟随母亲生活。
其次,若反对童子已满两岁,法庭在裁决过程中将会全面考虑涉及双方之具体情况,并结合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之原则进行判断。
若双方均力争孩童抚养权,假设其中一方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表明自己更具竞争力:
(1)已实施过绝育手术或因其自身原因导致丧失生育能力者;
(2)个人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拥有多名子女者;
(3)关于抚育未成年人之条件相对较优者,即便双方所抚养小孩的条件大致相当,倘若子女性情怯懦,无法独立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数年,而此时如祖父或外祖父有意愿亲自哺育并具备支持此孩子的养育能力。《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