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使用信用卡时利用虚假的身份证件或骗取有关机构签发给其的合法信用卡进行欺诈操作;
(二)非法篡改已失效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以达到欺诈目的;
(三)未经授权,直接盗用他人生理或非身体特征认证信息来滥用相应信用卡;
以及(四)出于恶意的目的大量借款,且借贷款项逾期未还,经过发卡机构数次或多次催缴依旧拒绝偿还欠款。
在此提及的“恶意借款”,是指当事人以非法占有所借债务为明目,突破法定最高贷款额度或超出规定的还款最后时限,且在发卡银行发出催款通知后拒不履行债务义务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